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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拉萨市委员会、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拉萨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机场、车站、图书馆、博物馆、大型市场(超市)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拉萨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三、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九)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按照普惠加特惠、重点保障加特别扶助、一般性制度安排加专项制度安排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城乡残疾人低保、五保供养、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基本社会保障救助政策,重点保障困难家庭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供养条件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其作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点对象单独全额施保,做到应保尽保;对处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新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相关政策最高标准执行;认真实施2010年市政府十二项民生项目确定的低保特困户家庭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的政府特殊生活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200元的补贴;对享受生活保障待遇后仍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护理补贴;免收残疾人招工、报考公务员体检费。农牧区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义务。残疾人夫妻互相投靠、未成年残疾人投靠父母、残疾人投靠子女需要迁移户口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免收初装、维护费,减半收取收视费。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自来水等,只收取工料费,减免费用由本级财政负担。

  (十)认真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全部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贴。鼓励并组织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重度特困残疾人参加个人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投保缴费由各级政府财政承担;对在困难企业就业或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开展新型  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鼓励并帮助残疾人参加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参加新型农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特殊优惠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享受低保以及男满65周岁、女满60周岁的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残疾人参加各项医疗保险后,住院费应优先给予报销。其中,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家庭和重病残疾患者超出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因个人承担部分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在不超出医疗救助年最高限额的基础上,对个人承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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