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配合同级卫生行政、残联部门,大力宣传普及预防残疾知识,提高公众预防残疾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精神病防治列入卫生工作总体规划。
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精神病科。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必须设立康复科。
(七)构建全市残疾人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要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权益维护、文化生活、体育活动、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市级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各县(区)要建设康复、教育、就业、扶贫、宣传、文化、教育、辅助器具供应、维权、托养等多项服务功能为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各级规划行政部门要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专业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专业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改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工作者的办公条件,制定并完善残疾人服务行业岗位津贴政策,全市各级残疾人服务行业干部职工享受岗位津贴政策,按不低于其基本工资的20 计算。
发展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业,实施残疾人“阳光家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人托养等服务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建立残疾人供养、托养服务机构。加大城镇残疾人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力度,优先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群众,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要由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其住房。产权置换的,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地段、楼层安置和住宅无障碍改造等方面给予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要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对农牧区残疾人免收房屋、宅基地权证工本费。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对受灾残疾人及其家庭,民政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救灾救济时予以优先照顾。积极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
(八)推进无障碍系统工程的建设和改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爱特殊群体,爱护无障碍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农牧区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对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于没有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强化公共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交通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客运站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备,标明设立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免收停车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参观市内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应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以上场所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缆车、游园车等交通工具,对残疾人减半收取费用。盲人、二级以上重度肢体残疾人持证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予以优先购票、优先检票进(场)站,并准予免费携带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残疾人参加政府及教育、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体育等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照常支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农牧区残疾人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残疾人参加会议、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文化体育活动,由组织者或者举办者发给交通费和误工补贴。对盲人、一级肢体和一级智障残疾人的陪护人员,同等给予交通费和误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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