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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34号 2011年10月27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次会议对万州区等36个区县(自治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决定;对綦江区、大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作出了决定。公告如下:

区 县

(自治县)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额(人)

区 县

(自治县)

常委会组成人员

名额(人)

万 州 区

35

黔 江 区

27

涪 陵 区

35

渝 中 区

27

大渡口区

23

江 北 区

27

沙坪坝区

27

九龙坡区

27

南 岸 区

27

北 碚 区

25

渝 北 区

31

巴 南 区

27

长 寿 区

27

江 津 区

35

合 川 区

35

永 川 区

35

南 川 区

27

綦 江 区

35

大 足 区

35

潼 南 县

27

铜 梁 县

27

荣 昌 县

27

璧 山 县

27

梁 平 县

25

城 口 县

21

丰 都 县

27

垫 江 县

25

武 隆 县

23

忠  县

29

开  县

35

云 阳 县

35

奉 节 县

31

巫 山 县

25

巫 溪 县

25

石柱自治县

23

秀山自治县

25

酉阳自治县

25

彭水自治县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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