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沈环保〔2011〕118号)
各县(市)环保局,各环保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充分发挥城镇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改善我市城镇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现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意义
“十一五”期间,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污水处理能力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目前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质量却是参差不齐,不少企业存在运行负荷低、管理不规范、出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等问题。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对促进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规范运行、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污染物削减效率,保障污水达标排放,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工作原则、依据与内容
(一)工作原则
专项检查工作按照部门组织、专家领衔、联合实施、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工作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 2002 );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 ;
《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
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污水有效处理量、生产运行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水质检验分析、环境监督管理5个方面,具体内容详见《考核细则(试行)》。
三、检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范围
对全市“十一五”期间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规模为1万吨/日以上的城镇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2011年1-6月份运行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四个检查小组同时进行,责任区域划分为:三县一市地区组、沈北蒲河新城地区组、于洪张士地区组以及南部汇水地区组。
(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行动将于7月25日开始至8月10日结束,分为自查、现场复查及总结报告三个阶段:
(1)自查阶段:7月25日-30日。纳入考核范围的各城镇污水处理厂,按照有关要求,对照《沈阳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完成自查工作,并填写自查评分表。
(2)现场复查阶段:7月30日-8月5日。各检查小组依据在线监控数据、企业月运营信息报表及“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数据,采取实地检查方式,对所辖县(市)、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2011年上半年度的运行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自评情况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