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断加大对消防队(站)及器材装备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在争取各项国家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积极落实本级政府配套资金,大力建设消防队(站),提升全州整体消防救援水平,同时加大对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器材装备水平,不断提升部队整体战斗力。
(三)不断加大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突出技术和装备支撑保障作用的原则,根据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基本需要,着力建立长期投入并逐年增长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队伍组建、专业训练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重点部位、主要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和宣传教育专栏、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大力营造消防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区、村(牧)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操作人员,以及电工、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和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