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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五)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专业力量,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成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尽快建立和完善集中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灾害、交通道路事故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突出重点,预防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发展远景规划,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加大消防器材装备及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力度,提高城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提升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住建、发改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关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
  (五)加大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帮助整改,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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