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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黄政〔201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促进全州“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作用,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黄南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协调统一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大力支持公安消防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追究消防事故责任。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住建、市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商、卫生、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旅游景区(点)、公共娱乐、文物、古建筑、寺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整治消防安全隐患。经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以及预防和紧急处理事故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社区治安和社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做好各项火灾联防工作。司法、劳动保障、安监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农牧、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质检、公安消防机关要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认真履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与季节性、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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