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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木黄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业务股。核定事业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股级职数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承办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及建设与管理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初审工作;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的选址和特许经营的初审事项;依法对景区内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参与审核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和按规定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协同其他部门对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住房增量补贴资金、维修资金等住房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实施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廉租住房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办理住房资金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资金投向,检查住房资金贷款执行情况,督促、协助银行加收贷款;负责承办房改资金的缴存、转移、计息、提取业务,按期与银行对帐和结算;负责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存量补贴、住房公积金两个账户;负责住房资金报表的统计年报工作,接受财政监督。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房地产管理所,为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4名,其中: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房屋权属确权、登记、发证及产权产籍档案等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屋所有权的权属管理和房屋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参与房产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用于房产管理的测绘成果审核工作;负责房地产产权产籍统计年报工作,管理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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