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县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建筑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城乡燃气安全管理责任。
(十七)承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本县房屋拆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项目的管理等拆迁工作。
(十九)负责编制、审查、调整、修订、报批全县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组织(协调)编制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审查、报批重要地区详细规划和编制、审批其他详细规划;负责各类开发区、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指导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报批工作。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外事、宣传、信息、信访、督办、安全、保卫、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目标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负责专业职称的申报和评聘工作;负责系统各项工作业务的督促、检查、协调、落实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