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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期满后经重新申请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
  二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保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制定。
  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其申报的年度收入情况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二十六、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租金收入监管制度。
  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支出和归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
  二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中涉及的税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缴纳。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六)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七)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十九、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十、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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