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煤炭企业:
  为切实做好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供煤范围
  全市低收入农户,即2010年度农户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省农村人均纯收入两倍(4736×2)水平的农户。
  二、供煤标准
  符合条件的农户,每户每年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原煤(煤炭发热量不低于4500大卡)。
  在本意见下发前属地煤炭生产企业已签订村矿供煤协议,其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按原协议供应;低于1吨/户的,按1吨/户供应。
  三、执行时间
  2011年起至2015年底。每年10月底前完成供煤任务。
  四、供煤煤源
  2011年由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古交市千峰精煤有限公司、古交市矾石沟煤焦有限公司矾石沟煤矿等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承担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任务。
  五、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工作领导组。
  组长:廉毅敏(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王宇魁(市长助理)
  任晓峰(市监察局局长)
  成员:王双斗(市煤炭局总工)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尤天栓(市农委主任)
  尹喜平(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梁争平(市财政局局长)
  薛建民(市统计局局长)
  史爱生(市国税局局长)
  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毛志鸣(市物价局局长)
  张建刚(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赵利民(市国资委主任)
  王琳玉(市信访局局长)
  赵强(市煤运公司经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