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汕房产〔2011〕160号)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汕头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为促进本市廉租住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汕府办〔2010〕1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三旧”改造商品房项目执行《关于在“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试行)》,制定本细则。
一、配套廉租住房的“三旧”改造方案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根据项目配建要求,在“三旧”改造方案编制中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
2、“三旧”改造方案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
3、改造主体凭审议意见和其他资料,按汕府办〔2010〕158号的规定,办理“三旧”改造方案的报批手续。
二、申请不配套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1、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由改造主体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的单元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及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依据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上款所称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以城乡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的《汕头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申请表》上“改造项目房产权属情况明细”栏目列明的建筑面积总和为准。
2、市房产管理局依据上述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
3、改造主体凭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和其他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经“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以市政府名义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