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汕府办〔201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
《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2011〕5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一)清理范围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制定现行有效的规章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根据《
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意见》(汕府办〔2011〕58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将于2011年12月31日届满。届时一律失效,不纳入此次专项清理范围。
(二)清理标准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清理责任单位在清理过程中,应重点把握以下清理标准:
1.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限的规定。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扩大规定。在清理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扩大规定。
2.清理有关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规定。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在清理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述规定相抵触。凡是与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抵触的,都要及时纠正。
3.清理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在清理过程中,要重点检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
行政强制法的程序 规定是否一致。
4.清理其他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要求
1.加强领导。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
2.落实责任。清理工作实行“谁制定实施、谁负责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实施或者配合实施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2、附件3)进行清理,于10月底前将清理意见[包括: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清理工作情况表》(见附件1,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一式5份及电子文本、相关法律依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送市法制局(地址:市政府大楼12楼,联系电话:88988671、88988674、88988747;联系人:陈爽、江德毅、孙韩龙)。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并于11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送市法制局。
市法制局对各区县、各部门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整理,并于11月30日前形成清理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并报省政府法制办。
各区县、各部门在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附件:1、《清理工作情况表》
2、《汕头市人民政府现行规章目录》
3、《2007年1月1日至今市政府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1
清理工作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一)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统计表
序号 | 文件种类 | 共审核件数 | 拟保留件数 | 拟废止件数 | 拟修改件数 |
1 | 规章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