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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0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陕西省安全生产警示预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杨凌示范区管委会,下同)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根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全省生产领域建立黄色(一般)、橙色(较重)、红色(严重)安全生产警示预报机制,加强对各类事故早期预防和过程控制。

  (一)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对行政区域内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业、产业、企业所涉及的区域建立安全生产“黄色”警示预报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其中重点对下列情形加强长效警示:

  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煤矿;水害、自燃发火危害严重的煤矿;已出现大面积采空区的煤矿;在建、整合、技改煤矿;以承包、转包为生产组织方式的煤矿。

  2高陡边坡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汛期河道采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3高温季节、人口密集区生产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4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部位与环节。

  5其他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领域)及重要部位与环节。

  (二)行政区域内或分管行业存在下列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由省安委会给予市、县(市、区)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橙色”预报警示:

  1列入省政府或省安委会定期公布的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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