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支付给受托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办公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日常办公用品支出以及为保障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而发生的水电、邮电、印刷资料等费用。
(六)审计评审(评估)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审、评估、财务验收等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为保障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办公设备购置费:是指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设备购置。
(九)场地物业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开展需要而发生的场地租赁费及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场地物业费必须根据相应的合同列支,否则不予安排。
(十)宣传公告费:是指根据项目(课题)管理工作需要开支的宣传费、公告费。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科目之外的其他与项目(课题)管理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计划管理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原则为:
(一)年度预算,滚动管理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并将上一年度结余经费纳入本年度资金来源滚动管理。
(二)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计划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科技计划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按照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及开支科目编制。
第八条 计划管理费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管理单位(部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提交市科委条件财务处。
(二)市科委条件财务处会同发展计划处结合各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情况,核定并形成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核批。
(三)市科委根据市财政局核批的计划管理费年度总预算,下达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经核定的管理单位(部门)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核定后的计划管理费,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相关要求进行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