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食药监械安〔2009〕734号)
各分局:
为推进医疗器械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相关生产企业的诚信守法意识,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监管暂行规定》(沪食药监械安〔2004〕58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的综合评价,并结合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每年确定一次质量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监管。
二、评定对象
符合2009年度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条件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上海市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详见附件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列入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三、评定程序
(一)自查自评阶段(2009年11月20日至12月18日)
企业按照《暂行规定》及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填写《上海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自查自评表》(详见附件2),于2009年12月18日前交生产地址所属分局。
各分局在接受企业自查自评表的同时,应核对该企业本年度内的以下资料:
1、企业递交的各类书面报告(包括停产、变更前告知以及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2、证后监督检查记录(包括质量体系考核、环境监测等);
3、国家、市、区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
4、经核实的投诉举报;
5、立案调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6、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二)分局初评阶段(2009年12月21日至2010年1月15日)
各分局根据企业递交的自查自评表,结合上述监管信息,提出质量信用等级初评意见。初评意见中应写明评价依据。
对于停产、无注册证、去向不明和许可证过期等情况,可作下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