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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统计人员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规范统计人员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0]44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总公司:

  根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11号),各公司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指定及变更的统计人员信息。《关于报送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类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电子化文档的通知》(保监统信〔2009〕222号)对统计负责人信息的报送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加强北京地区保险统计工作管理,规范统计人员信息报告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内部设置

  各公司应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级别)为保险统计负责人;指定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二、报送要求

  各公司应于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人和相关统计工作人员的详细信息。

  三、报送方式

  (一)各公司应同时报送纸质文档(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格式应采用《保险公司统计人员信息表》(见附件),其电子版在我局网站(beijing.circ.gov.cn)“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发生统计负责人变更的,除按上述要求报送外,还应使用“保险机构与高管人员数据填报客户端程序”(以下简称“客户端”)进行填报,生成数据文件后通过存储介质(光盘、优盘等)报送至我局行政许可收文岗。

  使用“客户端”填报应注意:

  1.应填报的模板为:“董事高管及其他重要人员任职申请”-“其他重要人员任职报备”。

  2.模板中“现任职信息”的“现任职务”一栏应选择“统计负责人”。

  3.“客户端”可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文件下载--其他下载”栏目下载。具体使用方法参见系统帮助。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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