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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三)保险公司新单回访应采用电话方式并全程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以上门回访、书面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补充,并取得投保人书面或电子邮件确认的回访内容。上门回访工作不得由该笔业务销售人员单独完成。

  (四)因保险公司自身原因未成功回访或不能提供有效回访证明的,当投保人主张因销售人员误导销售而发生的合同纠纷时,保险公司应满足其合理诉求。

  三、加强销售人员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人员应符合北京保监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二)各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人员除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展业证书或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销售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如实记录销售人员违规受处理信息并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将销售人员诚信情况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制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五)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要研究建立销售人员销售资格分级考试、分级认证制度,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

  四、加强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

  (一)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互联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保险教育、消费提示和信息查询等服务,公布各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和宣传资料等产品信息,并按照监管规定披露销售人员违法违规记录和投诉记录信息。

  (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巡查机制,加强对销售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持续规范各保险公司销售行为。

  五、其他

  (一)因销售违规问题受到北京保监局处理的保险公司,要逐一回访问题保单,认真排查风险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保险公司应将本通知转发至除银邮渠道外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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