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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1]5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售前和售中管理

  (一)加强销售培训管理。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加强销售培训的组织和管控,培训课件、培训讲义和销售用语等材料经合规审查后方可使用,培训材料的审批、使用及更新情况应记录备查。

  (二)加强宣传资料管理。各保险公司应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禁止销售机构或个人自行印制发放宣传资料。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进行审查并记录存档,不得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印制的宣传资料。

  (三)加强电话营销业务管理。各保险公司应全面监听销售成功的保单,并做好监听记录和问题后续处理工作。专、兼业代理机构以保险公司名义呼出电话时,应使用与保险公司相同的电话号码。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禁拨打名单,防止保险电话营销滋扰社会公众。

  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公司异地分支机构以北京地区为受话地的电话营销业务应执行本通知精神。相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应转达本通知要求。

  (四)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制定销售规范用语,明确销售过程中必须向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各保险公司和专、兼业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

  二、加强新单回访管理

  (一)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人身保险新单业务进行全面回访,回访内容应符合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相关要求。

  (二)保险公司新单回访过程中涉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回访内容应逐一向投保人询问,并得到投保人的明确回答。回访中发现投保人未收到保险合同、投保资料非本人签名、投保人对监管规定的回访内容做出否定回答等问题时,该保单应作为问题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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