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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补充意见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0〕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节约行政成本,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景政办发[2005]111号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协议供货联动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政府采购工作中审批流程和采购方式等相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及审批程序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按每年下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为执行依据,2010年按《关于转发丽水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景政办发[2010]27号)执行。经研究在市级公开招标限额内确定我县公开招标限额为30万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填写“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表”,按预算执行要求报财政部门确认后在县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填写“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核确认表”,同时附单位改变采购方式的理由、评审专家意见及采购失败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专题会议纪要送县财政监管部门备案后由县采购中心统一运作。

  (二)各单位采购货物或服务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填写“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核确认表”,报县采购办核准后送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全省联动协议供货商品填写“政府采购预算确认表”,报县采购中心按有关程序组织采购。

  二、政府采购类型组织实施方式

  按《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货物或服务应当委托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自行分散采购或委托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协议供货项目按全省联动协议供货规定采购。采购人采购进口货物需专家论证和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县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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