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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的通知
(景政办发〔2011〕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促进我县土地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建立我县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范的工作方针,强化乡镇(管理区)的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以乡镇(管理区)为责任主体、多部门配合参与的联合防控机制,力求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努力形成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行为联合防控机制,力争辖区内当年无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发生,新增案件发现率达 100%,制止率超过 98%,新增占用耕地的违法案件查处率超过 95%;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3344公顷(各乡镇保护面积按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制面积计算);占用基本农田违法案件查处率达100%,当年无被市级以上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当年度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保护面积占新增建设用耕地总面积比例不超过 5%;新增违法建筑拆除率达 100%。

  二、防控原则

  一是责任主体原则。各乡镇(管理区)政府是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违法联合防控机制的责任主体,各乡镇(管理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的综合防控工作负总责。各乡镇(管理区)要将防控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村(居)委会;县国土、建设、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与乡镇(管理区)的协调配合,做好业务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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