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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并予以施行。标准分:5

  说明:未能建立或制订相关制度或具体办法,或有章不循的,均不得分;考察该项制度施行情况,应以有关审查、整改记录为评分参考。

  (三)建立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并予以施行。标准分:5

  说明:未能建立或具体制订该项制度或具体办法,或有章不循的,均不得分;考察该项制度施行情况,应以有关讨论记录为重要参考。

  (四)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新闻媒体对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并给予正面报道、评价。标准分:5

  说明:相关采证部门对其出具的公证文书信用书面提示质疑;新闻传播媒体对其执业过错情形予以客观、公正报道及评价,并因此影响公证公信力的,均不得分。

  (五)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事项。标准分:5

  说明:未能依法、及时、妥善办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事项,造成不利影响的,不得分;查处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三、组织建设情况 15分

  (一)建立、健全党组织并积极开展组织政治学习、民主评议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先锋模范作用。标准分:2

  说明:未按要求建立党组织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不得分。

  (二)符合公证机构法定设立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建立健全各项运行机制。标准分:2

  说明:未达到法定设立条件的不得分;不具备独立法人地位、运行机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三)公证机构负责人符合《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标准分:2

  说明:公证机构负责人不具备法定条件(非公证员、不具备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系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兼任的;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均不得分。

  (四)公证员的配备数量符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公证员配备规划的要求。标准分:2

  说明:公证员配备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分。

  (五)认真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活动。标准分:2

  说明:未组织开展相关学习、培训活动,未见相关记载的,不得分。

  (六)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要求,对公证员助理等业务辅助人员的业务活动实行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终止、履行和解除劳动关系。标准分:2

  说明:未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业务辅助人员实施管理的,不得分。

  (七)办公设施完善、办公环境优美,办公区域实行功能区间划分;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满足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需求。标准分:3

  说明:人均办公面积少于10平方米、未设立独立的办证接待室的扣1分,档案室、保密室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符合条件而未推行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扣1分。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10分

  (说明:未组织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或全体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该考核项不得分。)

  (一)按照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标准分:5

  说明:考核工作不及时、不严格、不规范的不得分。

  (二)全体执业公证员经年度考核均在“基本合格”等次以上。标准分:5

  说明:三分之一以上的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分。

  五、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 12分

  (说明:经司法行政、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查实,考核年度内公证机构出现财务管理问题且后果严重的,该考核项不得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杜绝以压价竞争、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标准分:3

  说明:违反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和标准,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不得分。

  (二)建立、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收支、分配政策、法规。标准分:2

  说明: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备扣1分;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分。

  (三)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标准分:5

  说明:未及时、足额提取有关公证赔偿基金、公证质量保证金,并向有关部门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均不得分。

  (四)依法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标准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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