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考核机关提交包含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之各项内容的工作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

  第六条 考核机关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出具《公证机构年度考核报告书》,内容包括:(一)《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二)主要成绩;(三)存在的问题;(四)整改要求或建议;(五)考核等次。

  第七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得分在100-90、89-75、74-60、59以下区间的,且符合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依次确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八条 公证机构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机构年度考核等次应当直接被评为不合格: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二)未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三)公证处主任没有公证员资格的;

  (四)没有独立法人地位和管理自主权的。

  第九条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1日以前将初步考核结果按照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公示,公证机构对初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期满后3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考核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公证机构书面通知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主要内容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和考核等次)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各公证机构的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

  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机关应当将对各公证机构的考核等次记入该机构执业证副本及执业档案中,并将考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表》、考核机关作出的考核结果、考核评分表)收入执业档案。

  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定达不到优秀等次的,该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本年度全国和自治区级公证行业评优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自治区司法厅可对区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起施行。

  附件一:《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二:《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

  附件三:《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一:
  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评分标准

  一、执业活动情况 25分

  (一)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标准分:10

  说明: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情形,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不得分。

  (二)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公证职能,积极办理公证业务。标准分:5

  说明:公证处年度工作要点中没有计划,公证案卷中无据可查,工作总结没有相关数据的均不得分。

  (三)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升行风建设水平。标准分:5

  说明:没有文明创建活动方案或没有文明创建活动的具体举措的均不得分。

  (四)建立或具体制订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予以施行。标准分:3

  说明:未能建立或具体制订相关制度或办法,或有章不循的,均不得分。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标准分:2

  说明:因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不力而被各级司法机关和公证协会通报批评或对其相关问题予以挂牌督办的,不得分。

  二、公证质量情况 25分

  (说明:考核年度内发现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出具假证或出具三件以上错证且后果比较严重的,该考核项不得分;按规定应当使用要素式公证书但使用比例未达到70%的,该考核项得分不得超过14分。)

  (一)公证质量自我检查、整改情况良好。标准分:5

  说明:考核年度内每月未集中组织内部公证质量(公证卷宗)评查活动的(以评查记录为评分参考),不得分;地级以上公证质量检查没有发现错假证的计3分以上,获地级以上公证质量检查先进单位的计5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