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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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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司法部《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以下简称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实际绩效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地、州、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由该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县、不设区的市公证处的年度考核,由该县、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地、州、市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自治区司法厅对全区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依据如下:

  (一)执业活动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其发挥公证职能的基本评价、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状况等。考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相关规定以及公证行业公认的各种职业道德规范和惯例。

  (二)公证质量情况。包括公证质量自我检查、评估的情况;公证质量自我监督、控制、审查和纠错等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大、复杂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受理公证业务投诉、复查、过错赔偿的情况;公证机构公信力的社会评价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及评价情况等。考核的具体依据是《公证程序规则》及《自治区公证文书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及活动情况;公证机构符合法定设立条件和机构性质、体制及其运行情况;公证机构负责人选任、履职及调整情况;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公证业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情况;开展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公证业务知识、技能学习、培训的情况;其他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办公设施和办公环境建设情况;公证机构推进公证信息平台建设的基本情况等。考核的具体依据是《公证法》以及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本机构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及其考核结果。考核依据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五)公证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执行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各项规定的情况;本机构内部有关公证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考核依据是《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公证档案管理办法》。

  (六)公证收费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公证机构年度公证收费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公证收费管理规定的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本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按规定缴纳公证协会会费、公证赔偿基金及其他保险金、基金的情况;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检查、监督的情况等。考核依据是国家、自治区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公证收费办法和标准、有关财经管理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公证机构依照《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总体情况、执行落实的情况和效果。考核依据是《公证法》和《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八)公证机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考核的其它事项。考核依据是《公证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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