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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往异地治疗的,经备案后住院前3日内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三条 职工因公到外地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已脱离危险期且伤情基本稳定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协议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公派出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境外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国内同等伤情的平均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 职工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治疗,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认定为工亡的,其医疗费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及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先行支付,并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六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评定伤残等级后,工伤部位或致伤器官产生新的炎症或病变需要治疗,或工伤部位、致残器官需要定期实施专科治疗的,须持工伤认定手续、伤残程度鉴定结论,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专家会诊确认属于旧伤复发或专科特殊治疗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按标准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有关规定,为工伤职工书写就诊病历、工伤医疗专用处方及出院带药量、门(急)诊开药量等,并提供详细费用清单;因超剂量用药、药品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承担。诊治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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