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1]4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7号)要求,自2011年起,本科及研究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时间为9月底,高职高专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时间为10月底。现将教学厅函〔201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新生和在校生的学籍审核注册工作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以下简称“平台”,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称“高校”。)。
(二)新生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高校应告知学生教育部网站的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三)注册工作中如有问题,属业务方面的请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属技术方面的请与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学生处联系人: 张道明 66074808
就业中心联系人:张春燕 88562688 转 600 或850
(四)学生注册后发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调整,可在每周三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求
(一)新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调整,请在注册后按在校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修改处理。
(二)高校自主招收的港澳台侨学生,应到现场报送数据,考生号的编码规则如下:
港澳台侨本专科:11P5+5位学校代码+6位流水号 如:11P510002000001
港澳台侨研究生:11Y5+5位学校代码+6位流水号 如:11Y510003000001
(三)新生未报到、取消入学资格等,按要求应在平台的招生数据中标注。
三、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要求
时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内容如下:
(一)学籍注册
学生升级后注册前的学籍状态为“待注册”状态,高校应将所有“待注册”的学生注册成下述情况之一:
1.注册学籍,学生进行“学年注册”后,其学籍状态应变成“注册学籍”,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获得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