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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教办函[2011]40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1〕17号)要求,自2011年起,本科及研究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时间为9月底,高职高专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完成时间为10月底。现将教学厅函〔2011〕1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北京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新生和在校生的学籍审核注册工作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以下简称“平台”,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称“高校”。)。
  (二)新生和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工作完成后,高校应告知学生教育部网站的查询网址(http://www.chsi.com.cn)。
  (三)注册工作中如有问题,属业务方面的请与市教委学生处联系,属技术方面的请与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学生处联系人: 张道明  66074808
  就业中心联系人:张春燕  88562688 转 600 或850
  (四)学生注册后发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调整,可在每周三在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要求
  (一)新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调整,请在注册后按在校生的学籍变动或信息修改处理。
  (二)高校自主招收的港澳台侨学生,应到现场报送数据,考生号的编码规则如下:
  港澳台侨本专科:11P5+5位学校代码+6位流水号 如:11P510002000001
  港澳台侨研究生:11Y5+5位学校代码+6位流水号 如:11Y510003000001
  (三)新生未报到、取消入学资格等,按要求应在平台的招生数据中标注。
  三、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要求
  时限为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内容如下:
  (一)学籍注册
  学生升级后注册前的学籍状态为“待注册”状态,高校应将所有“待注册”的学生注册成下述情况之一:
  1.注册学籍,学生进行“学年注册”后,其学籍状态应变成“注册学籍”,表示该生在新的学年已获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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