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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法〔2011〕14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批后监管,进一步落实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动态核查暂行办法》(京建管〔2009〕628号)、《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京建发〔2011〕18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8〕641号)、《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2011〕2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包括本市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人员应持有行政执法证件,进行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

  三、核查人员应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系统(http://210.75.213.213/)建立核查电子文档,核查中需要留存的文书材料,应当建立书面文档予以保存。

  四、进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前,核查人员应当提前3天向企业送达核查通知书,告知企业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核查方式、核查内容及需提供的的相关材料。

  市、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以下简称核查机关)也可以采取资质(资格)专项核查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专项核查应发布核查通知,并在核查机关政务网上公布,注明被核查企业、核查时间、核查地点、核查方式和核查内容。核查前核查机关应通知企业准备相关材料。

  五、实行廉政监督举报制度。进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向企业发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工作监督举报卡》,明确告知监督举报电话、传真、邮箱及举报事项等,接受企业监督。

  六、企业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并积极配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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