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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四条 煤炭行业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按期申报缴纳税(费)款,并按期报送税法规定及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期届满后,税收管理员或专职纳税评估人员应对煤炭行业纳税人实施日常纳税评估,重点审核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所列模型和指标以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专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定期对纳入各级重点税源监控的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专业纳税评估。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加强对煤炭行业纳税人欠税公告的管理,实时调整欠税企业的风险等级,并大力清缴欠税,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提高煤炭行业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努力争取各方配合,积极推行安装坑口产量远程监控设备、运销量远程监控设备以及其他有效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煤炭产销量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销售渠道稳定,定点向电厂、煤化工等企业供煤的煤矿,地税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委托代征的征收方式,按规定与电厂、煤化工等企业或当地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设立的煤款结算单位签订代征协议,依法委托代征地方各税(费)。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加强与国税、工商、物价、公安、交通、煤炭、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多方联动、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煤炭行业税收征管社会综合协税护税机制,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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