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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提升煤炭行业专业化管理水平,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煤炭行业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行业税源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纳税人)。

  第三条 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坚持以加强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纳税评估为重点,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税源专业化管理要求,紧密结合本地税源分布特点,对煤炭行业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管理人员,合理划分各级管理权限,以满足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将煤炭行业纳入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范围,对煤炭行业涉及的资源税、所得税等各税(费)作为重点税(费)种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定期巡查辖区内煤炭行业纳税人税务登记情况,督促应办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或因企业改制、重组等原因涉及改变住所或者经营地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做好注销和重新登记的有关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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