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三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
(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防汛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抗旱防汛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抗旱防汛,是指采取工程措施以及其他措施,防治、抗御干旱和洪涝、凌汛灾害,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抗旱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共同参与。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防汛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卫生、气象、安全生产监督、通信、农垦、电力、铁路等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防汛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