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探索创新慈善模式。
第四十二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慈善文化和慈善事迹宣传。所宣传的慈善事迹涉及具体捐赠人的,宣传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捐赠人表示不接受宣传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鼓励新闻媒体对慈善募捐、捐赠等慈善活动进行监督。
在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管理的报刊杂志上发布慈善内容的公告、信息的,由报刊杂志社报经主管部门核实批准,免费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政、审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受理、不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慈善事项的投诉、举报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
(三)不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或者实施慈善项目的;
(四)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公开慈善信息的;
(五)非法干涉慈善组织内部事务,严重妨碍慈善组织正常活动的;
(六)不依法查处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
(七)不依法进行审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销登记:
(一)未取得募捐标识,擅自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的;
(二)违法提取管理费或者使用慈善款物的;
(三)强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摊派款物的;
(四)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五)以慈善名义谋取私利,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
(六)擅自泄露捐赠人、被救助人个人信息或者隐私,造成侵权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