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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宁夏慈善奖”。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慈善组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慈善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以开展慈善活动为主的慈善会等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有明确的慈善救助专业和方向,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需要救助群体的信息,引导慈善组织合理安排慈善救助方向。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保证募捐资金的保值、增值,提高救助能力。

  鼓励慈善组织之间联合或者与其他组织、企业、个人联合开展慈善活动。

  第十一条 鼓励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宗旨和条件,建立健全慈善紧急救助机制,参与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必须每半年向批准其成立的民政部门报告其日常开支预算和决算,并于每年1月30日前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慈善资产状况,慈善募捐和受赠财产以及增值部分的数量明细;

  (三)慈善募捐、受赠财产使用明细;

  (四)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列支明细;

  (五)实施慈善项目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和效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慈善受赠财产的接受、登记、申请、发放、拨付、备案及运营费用预算、核销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慈善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和民政部门的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慈善受赠财产使用效果跟踪核查和运行反馈工作机制,对完成的慈善项目开展绩效评估,接受捐赠人的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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