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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二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1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1年9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济困、助残、救孤、赈灾、医疗、助学等活动。

  第四条 发展慈善事业,实行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无偿、合法、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受助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审计机关应当对慈善组织募集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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