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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1]83号 9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为推进我区家庭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促进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发展家庭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坚持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起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协调机制、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形成基本适应社会需求的家庭服务市场、规模化的经营机构和服务网络体系;使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劳动权益得到维护,基本健全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家庭服务消费需求满足率达到60%以上;培育和壮大有实力的家庭服务业经营机构20家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示范培训基地10个以上,培训家庭服务人员10万人以上,新创造就业岗位8万个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三)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区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盟市要根据自治区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突出具有本地特色和竞争力的优势品牌。各有关部门要制订或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四)统筹各类业态发展。适应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各类业态,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逐步发展面向农村牧区尤其是中心集镇的家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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