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8日)修改湖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湖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马 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
人民调解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浙江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事故的处理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司法局、卫生局、公安局、中级法院、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领导和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为成员,综合指导协调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第六条 市、县(区)司法与卫生行政部门牵头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