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子女就学。与其同住的子女,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其子女在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按有关规定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的医疗保障制度、减免政策。
5、计生服务。已婚育龄夫妇可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持合法生育证件的育龄夫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生育救助政策。
6、报考驾照。可按规定申领本地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
7、文化娱乐。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文化设施、场馆使用待遇。
8、社会救助。持《普通类居住证》,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未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的,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9、评先评优。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当地各种荣誉称号评选,享受相关待遇。
10、法律援助。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四)持《外来投资人员类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可享受《普通人员类居住证》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持证人企业办理居住证、就业许可证时,公安、劳动部门要安排专人全程办理,境外人员办理劳动就业证,劳动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帮助办理。
2、公安部门为持证人开辟办理出入境手续“绿色通道”,及时为持卡人办理出国、出境及应邀来沧人员的相关手续。
3、对持证人人身和财产予以重点保护,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治安和经济案件,公安等部门应依法迅速立案查处,在法定时限难以办结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4、公安、交通部门对持证人乘坐的专用车辆一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交通安全的,纠正违法行为后,可以给予警告但不作罚款处理;车辆上牌、过户、换证、审验等属于我市权限的优先办理,涉及本市级的办理费用予以免收。
5、对持证人企业被列为重点保卫单位,由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定期联系,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6、持证人到外事、供电、供水、建设等部门办理公共设施配套手续时,享受“即到即办”的服务,相关工程优先组织施工。
7、持证人在金融、通讯、交通、旅游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8、为持证人设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专门接待处(导医服务处),持证人及其子女就医时,由导医护士全程陪同,并帮助办理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手续,如遇比较严重的疑难病例,优先安排专家会诊,为持证人提供优质医疗和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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