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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证制度的试行意见

  (三)分类激励、提高自身原则。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建立分层次、可持续的激励体系和政策导向,激励外来务工人员努力提高素质、爱岗敬业、奋发向上,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相互统一。

  (四)系统谋划、着眼长远原则。全面梳理、整合、完善和提升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做到政策实施与现有工作体系、机构网络相适应,政策吸引力与财政承受力相协调。既要从现阶段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切实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深层次问题,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四、实施居住证制度各单位职责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组织,在乡镇、街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全力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中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流动人口社会保障问题,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指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人力资源市场,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地的规划管理和小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的健康检查、卫生防疫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相关信息登记,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项目的免费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服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经商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核验居住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中介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经费保障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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