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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5.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5.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经指挥部同意,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区(市)县政府牵头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受灾区(市)县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市政府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并争取上级财政给予支持;建立对口支援机制,由支援方向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对区(市)县灾情数据进行审核,市民政局对区(市)县政府上报的灾情数据汇总。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按规定报送上级政府。

  6.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区(市)县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6.4 灾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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