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6 雾、霾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雾和霾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及时对雾、霾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作业。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设备污闪故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和航道信息,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启动大气环境污染处置工作预案。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4.7 冰冻、低温、大雪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冰冻、低温、大雪等预警,适时加密监测预报。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交通部门及时发布路况信息,提醒上路车辆驾驶人员采取防冻、防滑等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铁路、民航部门做好除雪除冰工作;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滞留旅客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调配、设备巡查养护;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等部门指导供水单位落实防范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政府开展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因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农业、水务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的防护措施。
林业部门组织对林木、种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5.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或规避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地区(市)县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区(市)县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