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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发[2011]110号 9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 40号)精神,保障低收入居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相应降低,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建立低收入居民生活临时补贴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自2011年 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在我区未编制完成“城镇低收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前,暂用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联动机制的启动数据。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连续3个月,每月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含3%),启动联动机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停止运行联动机制。
  二、补助对象
  联动机制的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联动机制补贴的人员基数原则上按照各盟市、旗县(市、区)上年度同口径基数确定。
  三、补贴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城镇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农村牧区补助对象每人每月补贴5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镇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自治区对盟市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下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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