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监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行员工管理制,提高合同签订率。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全日制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政服务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村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条件的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从业人员特点,实施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将家庭服务机构列入监督检查范围,在开展维权和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活动中,对家庭服务机构的合同签订、保险缴纳等用工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维护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建立多渠道维护从业人员权益机制。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要遵循“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原则。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不断提高仲裁效率,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疏通家政服务员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六、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级已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和市妇联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重大问题,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于年底前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