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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提高培训质量和鼓励中高端人才进入的长效机制,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开展家庭服务业相关培训,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重点培训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带动家庭服务业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在今后的培训规划中,要将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之一,落实培训计划和培训补贴等政策。凡尚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每年可享受一次家庭服务类专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技能储备培训、订单定向培训和在岗技能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4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市、县财政要对国家、省专项支持资金按规定做好配套。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会、妇联、团委的组织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并安排好就业。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招聘此类从业人员并进行培训的机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同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培训质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三)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一步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的,按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的60%予以补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给予全额补贴。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级到中、高级工的发展通道。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鼓励家庭选择持有家庭服务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五、实施保障措施,营造家庭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一)制定行业标准,规范用工行为。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积极引导家庭服务机构规范用工。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要执行家政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签订家政服务协议,保障其休息、安全等合法权利。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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