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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四)增加资金投入,加大财税扶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民生工程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家庭服务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院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要求,推动建立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对社会举办托残服务机构的建设,各级政府也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五)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对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而搬迁关闭的工业企业所退出的土地,在供地安排上要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加强培训,提升家庭服务业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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