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十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弄虚作假行为:
(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
(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
(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
(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
(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优胜劣汰和信用奖惩机制,尽快在招投标中应用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优化招投标竞争环境。投标人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的建设必须遵从统一、科学和合理的原则,保证实施和运行过程中的公正、公平。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引导和鼓励企业守法守约经营;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保证通过招标竞争形成的合同价格、工期等各项承诺的实现,纠正不履行中标结果的行为,严肃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十、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招投标和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监察,对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所涉及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书报监察机关备案,其中重大项目(指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应报送市级监察机关备案,其它项目应报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