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招标人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
(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
(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六)以胁迫、劝退、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七)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招标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
(一)协商约定投标报价的;
(二)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约定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放弃中标的;
(四)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持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或者投标资料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雷同的,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八)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有相同人员的;
(九)资格审查申请书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的,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
(十)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十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