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实施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科技创新。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科技创新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2%--3%的奖励,给予监理单位监理酬金3%-4%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的,建设单位可给予施工单位工程造价1%--2%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招标人依据《
招标投标法》和《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对本市建设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市属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颁奖之日起一年内奖励其一项规模相当的工程施工,具体办法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其评标办法可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要考虑降低建设成本,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要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杜绝为某些特定投标人提供“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现象的发生。
项目招标时一般不再设置标底,如果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或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十一、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划分两个阶段履行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