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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办件基本信息,包括行政权力名称、行政权力编码、办件事由或名称(案件名称)、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受理时间、受理人、办件流水号等;
  (三)行政相对人提交和岗位工作人员办理时产生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的具体内容(电子表格、文档、扫描件)、内部审批单、案件审批单、调查取证材料、笔录等申请信息及内部办理信息,其中相关的时间、地点、规模、面积等关键信息,应当采用文本或数值型等计算机可识别统计的记录方式;
  (四)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行政权力运行平台中录入和保留办理意见,持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提交给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以及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当存档的文书,应当由行政权力运行平台自动产生并打印。
  第三十二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流程控制功能:
  (一)流程合法性检查和自动控制;
  (二)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自动审查;
  (三)对各岗位办理信息进行记录,保留操作痕迹;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时自动提醒;
  (五)对多次补正、退回、暂停等异常操作进行控制和提醒;

  (六)对超越法律法规限定及自由裁量限定的处罚决定进行控制和提醒;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流程控制功能。
  第三十三条 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应当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的所有数据记录,操作人员不得更改记录内容。在线系统保留3年以上的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存储及备份系统中应当永久保留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数据记录。

第七章 行政监察平台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察平台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的实时监控。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察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上级监察机关与下级监察机关、同级监察机关与实施主体之间建立数据交换和二次监管关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平台应当具备如下功能:
  (一)全程监控。通过自动采集还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信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时效性、流程合法性、信息完整性等内容自动发现、提醒、督办,实现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控;
  (二)预警纠错。对异常情况、办理时限、风险点等情形实时监察监控,对违反规定的异常情况进行预警、报警,采取纠错措施,达到防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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