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绩效考核,每季度通报一次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并根据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市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监察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行政监察。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全市行政权力库和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法制监督。
市信息中心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前瞻性研究并提供技术研发支持,协助相关部门制定规划及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市级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日常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市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部门(单位),应当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制度,具体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下列工作:
(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行政权力库建设和行政权力的调整、更新;
(三)开展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
(四)与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实施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5日前,向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情况报告。
年度报告内容包括:行政权力运行、行政监察、法制监督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情况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