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开展非法添加专项检查
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委托加工、原料辅料购入使用、生产工艺流程等,对企业生产加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添加行为进行排查。同时开展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市场和药品经营企业、商场、超市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否按要求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三)加大对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加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强化高风险生产企业监管
将停产半停产、委托加工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风险隐患排查,检查覆盖率100%。 重点检查委托生产情况。检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对产品质量负总责的责任是否明确,受托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重点了解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了解委托企业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台账等记录,是否建立委托生产品种的完整批生产指令台账,并明确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基本内容;了解主要生产过程是否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提取工艺除外)。生产过程是否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各项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人员和责任,立即对照本方案开展自查,并对照自查结果进行整改。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县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市局化保处负责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