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8.创业投资业务仅限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创业投资企业暂时未投项目的闲置资金可通过存放银行、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9.已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其备案主管部门的监管,按时上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并及时上报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四、对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扶持
10.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也应设
立本区域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2.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创业投资业务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企业;3年期满后,创业投资企业的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企业。
13.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市对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投资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在发生全额损失或所投企业破产清算时,经认定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支出。允许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1%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以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市外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进行的创业投资业务,可比照享受此政策。
14.企业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立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因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工商、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对使用权人主体不变的,只收取登记费。